一、基線:
沿海國若欲確定其管轄海域的具體範圍,必須具備劃分沿海國管轄海域權限的起始測算線,此即「基線」(baselines)的基本功能。另外基線也是沿海國之「內水」與「領海」的分界線,亦即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水域構成沿海國內水(internal waters)。基線又可分為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我國基線劃定是以正常基線及直線基線混合使用。
1.
正常基線:
正常基線係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之沿岸低潮線(low-water line),此多適用於海岸比較平緩或是無明顯凹凸曲折的情形。
2.
直線基線:
直線基線是指在海岸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則測算領海寬度基線之劃定可以採用選擇一系列適當點,並將點與點之間連接成為一系列折線的直線基線法。
二、群島基線:
群島國(菲律賓、印尼等)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但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在該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間,詳細群島基線規範詳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
三、內水:
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包括港口、海灣、湖泊、河流等水域。惟依聯合國海洋公約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
四、領海:
領海的寬度係由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沿海國在其領海內享有主權,此種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惟其他國家的船舶可以在此領海範圍內行使無害通過權(領空則無相關規定,飛行器必須申請方能進入領空)。
五、鄰接區:
沿海國可在鄰接其領海稱為鄰接區的區域內,行使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b.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鄰接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二十四海浬。沿海國對鄰接區的管轄並不包括鄰接區的上空,因此其上空的部分仍然屬於公空的空間。
六、領海的無害通過:
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或救援外不可停船。惟若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1.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
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2.
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3.
任何目的在於搜集資訊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4.
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5.
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6.
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7.
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8.
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9.
任何捕魚活動。
10.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11.
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12.
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另外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沿海國可依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七、專屬經濟海域:
專屬經濟海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浬。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如下:
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有:
(a)
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b)
另關於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
⑴
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⑵ 海洋科學研究。⑶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2.
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及海底電纜等用途。
沿海國在主權(內水、領海)與主權權利(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行使區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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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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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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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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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沿岸國之內水、領海與群島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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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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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之發生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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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待沿海國主張,固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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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必須主張、大陸礁層為固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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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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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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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限於自然資源與其他經濟活動之管理目的;在大陸礁層則限於大陸礁層之開發探勘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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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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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水:不受限制
領海:容忍無害通過
國際海峽:容忍他國過境通行
群島水域:容忍他國群島過境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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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相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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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主權權利不等於主權
資料引述自: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019關世傑將軍海洋法政研習會蔡季廷老師講義資料